說明: 一、依據本府體育局 113 年 7 月 17 日府體全字第 1130199222 號函辦理。 二、旨揭注意事項更正說明如下: (一)第 4 點第 3 款:中央氣象局修正為中央氣象署。 (二)第 4 點第 6 款:配合災害防救法修正,修正為「...,且經政府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劃定警戒區 域,...」。 (三)附件一「登山體能及裝備建議表」中強健體能判斷模式中經驗模式第 2 點,「爰使山徑」修正為「原始山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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