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校教師倘有意申請於 114 學年度轉任校內其他教育階段或任教類科者,請於 114 年 4 月 16 日下午 15 前向人事室提出,詳情請參考以下來文:
旨: | 有關貴校所屬教師倘有意申請於 114 學年度轉任校內其他教育階段或任教類科者,請於 114 年 4 月 21 日前報局,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市 114 年度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人事作業重要事項辦理。 |
二、 | 貴校教師倘於 114 學年度擬轉任校內其他教育階段或任教類科(如普通班教師轉任特教班教師或特教班教師轉任普通班教師)者,請於 114 年 4 月 21 日(星期一)前函報本局並備妥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請敘明 113 及 114 學年度之普通班或特教班班級數、教師員額編制數、正式教師數及實缺數等)、教師欲轉任教育階段或任教類科之合格教師證等相關資料,逾期概不受理。 |
三、 | 有關本市教師轉任其他類別教師之實際任教年限規範一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4 月 23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40046627 號函所示,由學校經整體考量後自行審酌是否同意由同校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惟倘本案申請教師如轉任各類教師前應有服務年限或公費合格教師者,貴校應先行確認已無服務義務限制後再行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