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 115 年 5 月 5 日府社團字第 1150120973 號函辦理。 |
| 二、 | 旨揭頒授要點有關服務年資及時數之計算,係自 90 年 1 月 22 日(「志願服務法」公布施行)起算至 115 年 5 月 31 日止,並僅限於候選人在推薦單位之服務年資及時數,頒授對象及頒授標準請詳參頒授要點。 |
| 三、 | 旨揭獎項推薦日期,自 115 年 6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或所送表件不全者概不受理;推薦表一律請以電腦 WORD 標楷體 14 字型、固定行高 20pt ,橫書繕打一式 10 份(正本 1 份、影本 9 份,請自行影印),連同候選人相關資料 1 份(按頒授要點第九項第一點規定依序檢齊,免備函),一併掛號寄送: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 1 段 140 號 11 樓)。 |
| 四、 | 推薦表及影印文件一律請用 A4 規格紙張雙面影印,以期文件整齊(所送資料概不退還,請自行留底);另為資料整理方便,所送推薦表一式 10 份及相關文件 1 份請依序檢齊用長尾夾夾牢即可,切勿使用資料簿或資料(透明)夾。 |
| 五、 | 有關本獎勵推薦文件涉及候選人個人資料部分,務必請各推薦單位徵得候選人本人之同意,方得以推薦。 |
| 六、 | 頒授要點及相關空白表件電子檔請至主辦單位網站(http://www.vol.org.tw)-「資源分享」下載。 |
| 七、 | 如有相關疑問,請逕洽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02)23917766 林社工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