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業經法務部於一百十五年七月七日以法廉字第 11506001470 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生效,檢送行政規則規定(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 1 份,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本府 115 年 7 月 15 日府政查字第 1150190794 號函辦理。 |
| 二、 | 旨揭基準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
| 三、 | 旨揭基準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有英譯之必要。 |
115學年度科技教育創意實作競賽辦法
桃園市平鎮自造教育及科技中心辦理115年10月份教師研習
桃園市大溪自造教育及科技中心115年十月份教師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