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北市立大學 115 年 6 月 23 日北市大師培字第 1156019316 號函辦理。
二、旨案學分班相關訊息摘要說明如下(詳如簡章):
(一)招生人數:招收 1 班,共計 50 名,招生人數如不足 15 人臺北市立大學保留開班權利。
(二)報考資格:臺北市立大學師資培育及職涯發展中心依據各縣市政府薦送之教師名單,依序通知教師檢送相關資料報名,並於臺北市立大學師資培育及職涯發展中心網站公告最後確認參加教師名單。如尚有餘額,則由臺北市立大學自行招生遞補。
(三)錄取方式:
1.【第壹類】縣市政府薦送參與之教師資格與說明如下:
(1)申請人現職必須任職於公立、非營利幼兒園及政府機關(構)與公營公司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2)申請人須具幼兒園合格教師資格,並需實際於教保服務機構任職年資 3 學年(或 3 年)以上。
(3)申請人所任教班級,或擔任園長/園主任/中心主任之教保服務機構,近 5 年內曾有連續 2 年安置經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通過之特殊教育幼兒。
2.【第貳類】本校自行招生,招生對象條件與錄取順序如下(第二類人員報考資格如條件相同,則按報名收件次序錄取):
(1)順位 1 :申請人須為公立、非營利幼兒園及政府機關(構)與公營公司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之合格專任教師或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園長/園主任/中心主任。
(2)順位 2 :申請人須為公立、非營利幼兒園及政府機關(構)與公營公司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之教保員。
(3)順位 3 :申請人須為準公共幼兒園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之合格專任教師或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園長。
(4)順位 4 :申請人須為私立幼兒園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之合格專任教師或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園長。
(5)順位 5 :申請人須為教保服務機構及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且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
3.上列五項對象具備資格亦需與薦送對象資格一致。需具備合格幼兒園教師資格,並實際於教保服務機構任職年資 3 學年(或 3 年)以上,且其任教班級或園長/園主任/中心主任任職教保服務機構以連續 2 年安置經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通過之特殊教育幼生者始得報名,並依招生對象進行先後順序錄取。
4.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線上+郵寄紙本報名」,不接受現場報名。
5.教學地點:本校博愛校區公誠樓 3 樓(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 1 號),上課教室另行公告。
6.本案如有疑義,請致電洽詢承辦單位臺北市立大學(02)2311-3040#8342 賴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