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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6-03-06 | 點閱數: 13
主旨: 修正「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三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十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檢送「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 注意事項」一份。
二、 本局 115 年 2 月 10 日桃教小字第 1150011444 號函併予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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