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重申有關公立學校辦理代理教師職前曾任僑校資歷查證事宜,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5 年 9 月 16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50094848 號函辦理。 |
| 二、 | 查教育部 81 年 8 月 20 日台( 81 )人字第 46562 號書函略以,教師得檢附曾任僑校資歷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學校申請提敘,學校於接受申請後請依行政程序,報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請僑務委員會認定或查證後辦理。 |
| 三、 | 前開書函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爰貴校辦理代理教師職前曾任僑校資歷之查證,請依前開程序函報本府辦理。 |
轉知重申有關公立學校辦理代理教師職前曾任僑校資歷查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