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北市立大學 115 年 3 月 2 日北市大師培字第 1156004667 號函辦理。
二、旨揭學分班招生簡章,摘要說明如下:
(一)招生人數:招收 1 班,共計 50 名,招生人數如不足 15 人臺北市立大學保留開班權利。
(二)報考資格:
1.經教育部立案之國內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者。
2.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兒園師資類科合格教師證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以具幼兒園師資類科為優先)者。
(三)錄取方式:依考生筆試、面試及書面審查成績加總後之總分高低順序,擇優錄取。考生如總成績相同時,依以下同分參酌順序於核定名額內擇優錄取。
三、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線上+郵寄紙本報名」,不接受現場報名。
四、開設課程:需修習「特殊教育師資類科幼兒園教育階段身心障礙類」相關課程應至少修習 44 學分。
五、錄取本學分班之學員,修業年限至少 2 年(114 學年度第 2 學期至 116 學年度第 2 學期),至少需修習 44 學分。
六、教學地點:臺北市立大學博愛校區公誠樓 3 樓(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 1 號),上課教室另行公告。
七、其他各項規定,請參閱招生簡章(如附件),本案如有疑義,請洽詢臺北市立大學賴小姐(02)2311-3040#83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