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 3 個月以上累積滿 1 年者,得提敘 1 級薪級,詳情請參閱附件,如有符合資格者請檢附相關證明後依公文期限內向人事室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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