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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幼兒園主任 - 幼兒園 | 2025-08-27 | 點閱數: 202
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辦理「兒童發展篩檢服務方案」一案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 114 年 8 月 22 日桃婦康字第 11400190141 號函辦理。

二、兒童發展篩檢服務係針對 7 歲以下幼童,享 6 次兒童發展篩檢服務,透過接受標準化篩檢工具訓練的醫生,於兒童發展關鍵年齡提供完整兒童發展篩檢服務。

三、旨揭檢服務相關資訊可至以下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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