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旨揭修正內容摘要如下: |
| (一) | 本府業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為「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爰配合修正問答集名稱。 |
| (二) |
為利本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健康檢查補助業務,爰就前開補助標準表所稱「每 2 年」與「輪班」及「連續服務年資」等明定其內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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