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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6-10-13 | 點閱數: 16
主旨: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有關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機關(構)、學校之公務人員,對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規定提起申復者,嗣不服該申復決定之救濟程序一案,請查照辦理。
說明: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5 年 10 月 2 日公保字第 1151060253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 1151008-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機關(構)、學校之公務人員,對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規定提起申復者,嗣不服該申復決定之救濟程序一案.pdf
    1) 1151008-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機關(構)、學校之公務人員,對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規定提起申復者,嗣不服該申復決定之救濟程序一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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