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 113 年 9 月 4 日府體全字第 1130241960 號函辦理。 二、台灣柔術總會於 113 年 7 月 29 日第 1 次紀律委員會決議,認定王○文確有本辦法第 4 條之情形,依本辦法第 13 條規定註銷其教練證,並依同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終身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 三、本案請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倘需教練明確資訊,請逕洽該協會承辦人吳先生,電話: 02-25564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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