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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衛生組長 - 學務處 | 2024-01-26 | 點閱數: 104
主旨: 檢送禁用獸鋏相關宣導資料各 1 份,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13 年 1 月 17 日臺教資(六)字第 1130004457A 號函辦理。 二、 為防止傷害動物,建構全民友善動物環境,依動物保護法第 14 條之 1 條、第 14 條之 2 條及第 30 條規定,不得使用獸鋏捕捉動物,且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者處新臺幣 1 萬 5,000 元以上 7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 三、 本案附件亦可逕至本局首頁/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處查詢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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