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請各機關落實性騷擾防治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之性騷擾防治措施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2年11月17日府社家字第1120318016號函辦理。
二、按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略以,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採取預防措施,組織之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10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達30人以上者,並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且公開揭示之。
三、有關需建置性擾防治措施之單位,除政府機關(構)、部隊及學校外,法人、合夥、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組織皆屬本法律定之範疇,爰請各機關配合訂定及檢視所轄管相關單位是否依法設立性騷擾預防措施及申訴管道且公開揭示,並應注意被害人安全及隱私維護。
四、相關參考資料請逕連結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網站(網址: https://dvpc.tycg.gov.tw/ )之「業務資料」→「性騷擾專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下載。
五、本案副知本局相關科室依前開規定督導本局、幼兒園與補習班等業管單位之性騷擾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