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入園辦法」第四條、第八條,業經本府 112 年 7 月 7 日府法濟字第 1120182529 號令修正發布,修正如下:
- 第 4 條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但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設之托兒設施為非營利幼兒園者,依下列順序招收幼兒:一、員工子女、孫子女。二、需要協助幼兒。三、前二款以外幼兒。符合前條情形之幼兒人數逾招收名額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其錄取順序。幼兒園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人數達其實際招收人數百分之三十時,得報請本府教育局增聘專業輔導人力。
- 第 8 條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優先入園作業之受理時間、程序及方式,由本府教育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