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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05-04 | 點閱數: 68

桃園市政府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28 日府人考字第 1120107714 號 函速

主旨:檢送銓敘部 112 年 4 月 20 日部法二字第 11255631721 號令影 本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2 年 4 月 20 日部法二字第 1125563172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為回歸考績覈實考評本旨,並配合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 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業將冒險犯難之態樣整併至危險職務 範疇,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年終(另予)考績時,如遇 受考人於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或僅有部分工作事實者, 請依旨揭令釋規定辦理:

(一)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之人員,不辦理年終(另予)考 績: 1、公務人員如因公傷病請公假、因病或安胎請延長病 假、因案受免職、停職處分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 處分並復職,或因其他事由而致其年終(另予)考績考 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雖其上開期間均屬在職狀態,  惟並無實際工作績效可資考評,是類推適用公務人員 因個人因素留職停薪(按:非屬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 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至第 6 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不在職 情形,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 2、為維護銓敘部檔存人事資料之正確性,各機關如遇所 屬公務人員屬前開考核期間均在職惟全無工作事實而 不辦理考績情形,請依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 作業要點第 12 點第 4 項但書規定辦理。

(二)考核期間僅有部分工作事實之人員,由機關覈實辦理其 年終(另予)考績: 1、公務人員如因公傷病請公假、因病請延長病假、因案 受免職、停職處分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處分並復 職,或因其他事由而致考核期間僅有部分工作事實, 由機關綜合其考核期間內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 表現,並與機關內同官等人員之工作績效相互比較 後,覈實評定適當之考績等次。 2、受考人如於考核期間經機關依法令規定核給家庭照顧 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 (按:現為陪產檢及陪產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假,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6 項第 1 款規定,該 等假別不得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併予敘明。

(三)受考人因公傷病原因符合公務人員相關法令所定冒險犯 難情事,且請公假致 113 年以前年度(含 113 年)考核期間 全無工作事實者,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上開人員考 績案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時,應檢附因公傷病成因及事實 佐證資料,以避免寬濫。

三、前開所稱「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指受考人於其年終 (另予)考績考核期間內均無實際到班之事實;所稱「考核 期間僅有部分工作事實」,指受考人於其年終(另予)考績 考核期間內有實際到班之事實而言,例如受考人於考核期 間內因公傷病請公假,惟仍有部分上班日未請假而實際到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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