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係各機關學校人員於110年2月18日至21日間,如需照顧12歲以下學童,或有就讀高中、國中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照顧需求,除得依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家長其中1人亦得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按:各機關學校不得拒絕,不得影響考績或不利處分;防疫照顧假期間不予支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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