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有關修正本市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公告一案,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本府 115 年 6 月 16 日府交運字第 11501553321 號函及民用航空法第 99 條之 13 第 2 項辦理。 |
| 二、 | 檢附遙控無人機操作人遵守事項公告及修正本市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區域表各 1 份。 |
公告
敬請 貴校推派班級中有癲癇症學生之導師出席本會舉辦之「115學年度學校行政人員實用癲癇知識研習會」,並鼓勵教職員工、校護、教師及學生家長踴躍報名參加,參加人員請准予公差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