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所詢教師職前曾任不同學校之代課教師年資,得否視為連續年資採計提敘薪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15 年 4 月 29 日桃教人字第 1150036322 號函。
二、查教育部 71 年 11 月 13 日台( 71 )人字第 42517 號函規定,現任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懸缺代課教師、兵役輪代教師,曾任代課教師或兵役輪代教師年資,除其考核結果列第四條第三款以下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有案者,年資累積每滿一年,得提晉一級敘薪。惟婚、喪、病、產假之短期代課教師年資雖經前後積滿規定年資,仍不宜提晉支薪。
三、次查教育部 97 年 11 月 25 日台人(一)字第 0970222488 號函: 「一、查本部 82 年 2 月 13 日台( 82 )人字第 07291 號函規定:『公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國民中小學長期代課(理)教師年資,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得於本職最高薪【按:本部 85 年 7 月 27 日台( 85 )人(一)字第 85051179 號函修正為 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每滿 1 年提敘一級支薪,惟是項年資不得與他項年資併計提敘薪級:一、擔任公立國民中小學代課(理)教師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甄選合格進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當年度未辦理甄選,係由學校自行 遴用,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或核備有案者。二、其代課(理)期間連續 1 學年或未連續 1 學年,惟每次代課 (理)在 3 個月以上,經累計積滿 1 年者。三、其代課(理)期間服務成績優良,並經原服務學校出具證明文件者。』二、復查本部 86 年 6 月 4 日台( 86 )參字第 86037905 號令發布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後,代理教師與代課教師已有明確定義及區分,並衡諸歷來敘薪相關函釋意旨,有關上開本部 82 年 2 月 13 日
台( 82 )人字第 07291 號函所指長期代理(課)年資,應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聘任辦法』之代理教師,亦即以該段年資是否係『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為其判準。」。
四、復查貴局 115 年 3 月 2 日桃教人字第 1150015957 號函說明四載明,案內教師於 79 學年度調任情形,係依桃園縣政府 80 年 1 月 7 日(80)府人一字第 14630 號令辦理「桃園縣 79 學年度超缺額教師調整作業」,係由主管機關統一調整作業,其到離職日未曾中斷,實屬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情事變更;又依本次來函說明二所述,依原桃園縣 79 年 12 月 18 日會議紀錄載明,調出教師享有「一年內原校如有缺額得優先調回」之權利,爰該調整係屬政府安置作為,非一般自行離職再聘。
五、綜上,本案教師係配合主管機關超缺額調整作業,非可歸責於當事人,又其兩校服務年資到離職日未中斷,得從寬認定視為連續年資。請貴局依上開規定本權責審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