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檢送衛生福利部「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六點及第五點附件 1 、附件 4 修正規定(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
| 說明: | 依據衛生福利部 115 年 5 月 14 日衛部口字第 1152060290C 號函辦理。 |
115學年度科技教育創意實作競賽辦法
桃園市平鎮自造教育及科技中心辦理115年10月份教師研習
桃園市大溪自造教育及科技中心115年十月份教師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