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轉知臺北市於「115 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網」公告教師轉任、介聘年限及相關個別介聘規定一案,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15 年 3 月 24 日北市教人字第 1153042988 號函辦理。 |
| 二、 | 臺北市教師轉任、介聘年限及相關個別介聘規定如下: |
| (一) | 101 及 102 學年度聘任之專任輔導教師, 105 學年度起,符合兼任輔導教師資格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及該局資格考試合格,准予轉任兼任輔導教師。 103 學年度以後聘任之專(兼)任輔導老師,校內任滿聘任職務 3 年後,符合兼(專)任輔導教師資格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准予轉任兼(專)任輔導教師。 |
| (二) | 該市巡迴教師於 114 學年度結束服務。 |
| (四) | 該市立大理高級中學將於 115 年 8 月 1 日改隸為「臺北市立大學附屬大理高級中等學校」,介聘至該校之教師,應配合該校相關教師研習、課程規劃、教學及作息等事宜。 |
| 三、 | 前述臺北市教師轉任、介聘年限及相關個別介聘規定,請貴 校惠予轉知申請旨揭介聘作業教師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