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依據本府社會局 114 年 12 月 8 日桃社障字第 1140111889 號函及桃園市政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第 6 屆第 4 次會議決議辦理。 |
| 二、 | 依本法第 60 條規定略以:(第 1 項)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第 2 項)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
| 三、 | 請貴單位落實執行前揭規定及宣導導盲犬四不一問資訊:「不餵食、不撫摸、不呼叫、不拒絕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以及主動詢問視障朋友是否有需要協助的地方」,另亦請加強人員導盲犬相關知能教育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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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轉知本市婦幼發展局函請本市各幼兒園協助鼓勵家長攜帶幼兒健康手冊及健保卡,陪同幼兒至本市合約院所接受「兒童發展篩檢」服務─陪伴寶貝自信成長!婦幼局10月1日起兒童發展篩檢送好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