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市 114 年度下半年( 114 年 8 月至 12 月)受理幼兒園低收入戶托育津貼補助申請
一、依據本市低收入戶托育津貼實施計畫辦理。
二、自 108 學年度起具備低收入戶資格者就讀公立幼兒園、準公 共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免繳費,爰是類幼兒不得再請領 低收入戶托育津貼補助;就讀私立幼兒園並已申請 2 至 4 歲 育兒津貼者,倘同時符合低收入戶托育津貼補助資格,可 併同請領。
三、旨揭補助對象為 109 年 9 月 2 日至 112 年 9 月 1 日出生,並符合 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幼兒,並就讀於經各級政府立案許 可之私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除 外)。
(二)寄養家庭寄養兒童,並就讀於經各級政府立案許可之幼兒園。
四、申請程序如下:
(一)就讀私立幼兒園之幼兒及就讀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寄 養家庭寄養兒童:由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寄養家庭父 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應備文件,向幼兒戶籍所在地之 區公所申請。寄養家庭寄養兒童與原生家庭戶籍所在地 不同時,向寄養家庭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
(二)就讀本市市立幼兒園之寄養家庭寄養兒童,由幼兒就讀 之幼兒園先行以補助款額度抵扣就學費用,並協助家長 檢附應備文件統一向該區公所提出申請。
五、領有政府相同性質之托育補助或津貼者(經濟弱勢幼生午 餐補助、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托育津貼補助及學前特教補 助),需擇一請領補助或先扣除後補發其差額。
六、 114 年度下半年補助期間為 114 年 8 月至 12 月(補助月份依實 際就讀月份計),每位幼兒每月補助新臺幣 1,500 元,實際 繳費低於補助款者,依實際繳費數額補助。
七、各園開學與結業日期不一,為確保民眾申請權益,請提醒 民眾相關收據應標註繳費收托起訖年月日並加蓋園長職名 章,俾利核算補助款。
八、請貴公所協助受理申請後審核申請人相關資料並完成初審 核章後,將相關申請資料於 114 年 10 月 24 日(星期五)前寄至 本局幼兒教育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 297 號 4 樓)(免 備文)。
九、副本抄送本市各公私立幼兒園,請務必轉知幼兒家長知 悉,並請家長於期限內逕至幼兒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十、本市低收入戶托育津貼實施計畫及相關附件表格請至「本局網站-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