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 114 年 4 月 2 日府體競字第 1140080221 號函辦理。 二、原列吳○原君涉性平事件違反本辦法第 4 條第 11 款規定,經查前揭條款有誤植情事,特此更正依同辦法第 4 條第 2 款規定辦理,另該修正不影響最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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