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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衛生組長 - 學務處 | 2023-12-05 | 點閱數: 69
主旨: 對於近年疑有菸(煙)品業者以學生為促銷對象等情形,請貴校持續依「菸害防制法」落實防制工作,並將學生取得類菸品之來源資訊送交本府衛生局查處,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12 月 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169426 號函辦理。 二、 「菸害防制法」已自本年 3 月 22 日起修正施行,依該法第 15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電子煙),亦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三、 近年疑有業者使用多元行銷手法向學生促銷類菸品,例如以傳銷方式鼓勵未成年者介紹買家、鎖定未成年學生加入社群等。為保障學生與教職員工健康,請依「菸害防制法」之相關規定,以及教育部修訂之「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所列建議做法,持續落實防制作為,例如: (一) 研訂宣導方式與管道,向學生及教職員加強宣導「菸害防制法」所訂類菸品管制規範,並可考量將類菸品之外型辨識納入學生家長之宣導事項。 (二) 透過巡查、提供師生反映管道等方式,維護校園無菸環境,如發現有學生使用類菸品等情形,除依校內規範實施戒菸諮商輔導與轉介外,並將學生取得類菸品之來源資訊送交本府衛生局查處。 四、 有關類菸品之危害資訊及衛教資源,可參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建置之「大口呼吸無菸空氣 別碰電子煙及加熱菸」專區(網址: https://tw.news.yahoo.com/topic/2020health ),以及「健康九九」網站( https://gov.tw/q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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