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國民小學體育總會 111 年 1 月 4 日中華小學體總字第 1110000001 號函辦理。 二、旨揭活動符合「桃園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參加體育競賽活動公假並得支給代課鐘點費審查原則」之賽事規定,請依規提前於賽前 2 週報局辦理公假派代事宜,餘請貴校依 108 年 4 月 29 日桃教體字第 10800338181 號函示,本權責核予參與人員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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