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國健署)「兒童發展篩檢服務」及本府婦幼發展局 115 年 10 月 14 日桃婦康字第 1150026131 號函辦理。
二、國健署自 113 年 7 月起推行兒童發展篩檢服務,提供 6 次兒童發展篩檢,依幼兒不同月齡階段,分別於 6 至 10 個月、 10 個月至 1 歲 6 個月、 1 歲 6 個月至 2 歲、 2 至 3 歲、 3 至 5 歲及 5 歲至未滿 7 歲辦理。由接受標準化篩檢工具訓練之兒科及家醫科專科醫師,針對幼兒粗大動作、精細動作、語言認知及社會發展等四大面向進行篩檢。
三、鼓勵家長陪同幼兒至本市合約院所接受篩檢,並攜帶兒童健康手冊及健保卡,另請幼兒園檢視所招收幼兒之兒童健康手冊,其中「兒童發展篩檢就醫憑證」(綠卡)是否已完成篩檢紀錄,以利辦理篩檢。
四、有關「兒童發展篩檢服務」之相關資訊及提供篩檢服務合約醫療院所名單,請至本府婦幼發展局網站首頁>業務服務資訊>健康管理服務「兒童發展篩檢專區」>家長專區項下查詢。
五、 115 年完成篩檢者,憑「兒童發展篩檢就醫憑證」可至本市各親子館領取宣導品,每人限領 1 份,領取期限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