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115 年 3 月 12 日華奧企字第 11500005341 號函辦理。
二、本案倘有疑問,請逕至網站( https://bao-ming.com/eb/content/6863#32414 )查詢。
轉知大陸委員會修正「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一案
轉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就教師申請身心調適假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