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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務主任 - 教務處 | 2026-02-04 | 點閱數: 10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15 年 1 月 19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52600106 號辦理。
二、 本案表揚對象為現任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包括獨立進修學校)及幼兒園之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學人員、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校長及園長,未曾獲頒本獎項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 評選推薦作業說明如下:
(一) 推薦方式:得自薦、由各機關學校(園)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提出推薦,並提交被推薦人所屬學校(園)核章後送件,每校至多推薦 1 名。
(二) 收件日期: 115 年 3 月 2 日(星期一)起至 114 年 3 月 27 日( 星期五)下午 4 時止,將下列資料上傳至大勇國小首頁-「 115 師鐸獎曁優良教師」(網址: https://sites.google.com/view/115goodteacher),紙本請留校並備妥成冊:
1、 核章推薦表 PDF 檔:推薦表請使用 115 年 1 月版,於詳閱 各欄位填寫說明後詳實填寫,勿缺漏,並請留意字數限制(含空格、標點符號及英文字母),切勿任意改變表格格式與字型,以免影響被推薦人權益。
2、 推薦表 WORD 檔。
3、 佐證資料 PDF 檔:最多上傳 10 項佐證資料,每項佐證資 料大小不超過 10MB ,總計不超過 25MB 。
4、 照片 3 張:最近半年内「個人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 張(檔案大小 800KB 至 4MB)及「與學生互動照片」2 張(横式、直式各 1 張,檔案大小 3MB 至 8MB),檔案格式為 JPG 檔,照片清晰度要高,以大圖片尤佳。
(三) 請確實嚴格審核被推薦人品德操守及是否涉及「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第 3 點第 4 款所列各項消極條件,如有不實或舛錯者,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 被推薦人所提供資料同意授權由初審及決審機關潤飾,所提供資料(含照片)將作為獲獎後新聞媒體宣傳、芳名錄編撰及表揚大會使用,請被推薦人依照片使用目的提供適當照片,並取得照片內其他人員之同意。
四、 檢附「桃園市辦理 115 年度教育部師鐸獎初審評選活動實施計畫」、「115 年師鐸獎評選推薦表」及「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各 1 份,亦可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tyc.edu.tw/訊息公告→最新消息→輸入關鍵字)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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