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函轉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公告,自 114 年 10 月 23 日至 114 年 11 月 22 日止,取得廚餘再利用檢核之畜牧場可清運廚餘至所在地環保機關指定之地點,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10 月 3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40116402 號函辦理。 |
| 二、 | 我國為防堵非洲豬瘟疫情,禁止使用廚餘養豬,但不改變現有廚餘收集清運方式,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通知畜牧場仍持續收運廚餘,並送至各地方環保機關指定之地點處理。 |
| 三、 | 重申倘午餐公辦公營學校遭原收受廚餘之畜牧場棄單者,可聯繫學校所在地清潔隊協助廚餘清運,另公辦民營及外訂餐盒學校則依合約由午餐簽約廠商協助清運。 |
| 四、 | 為減輕畜牧場之廚餘清運負擔,請學校落實惜食減量、剩食打包不浪費政策,並將廚餘瀝乾後再排出。 |
| 五、 | 檢附環境部公告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