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檢送農業部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全面禁止搬運廚餘、動物性廢渣、畜禽屠宰下腳料至『豬隻飼養場所』,且不得作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請轉知清運業者,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本府農業局 114 年 10 月 30 日府農漁字第 1140315260 號函及農業部 114 年 10 月 22 日農防字第 1141863080 號函公告辦理。 |
| 二、 | 惠請協助週知貴校廚餘清運業者,切勿將旨案廢棄物載運至豬隻飼養場所,應送至環保局指定場所(泓橋環保公司)。 |
| 三、 | 另「豬隻飼養場所」包含飼養 20 頭以下場域,皆不得餵飼廚餘、動物性廢渣、畜禽屠宰下腳料;另植物性廢渣部分,倘未取得本府環境保護局再利用核准,亦不得收受至豬隻飼養場所。 |
| 四、 | 有關廢棄物清運如需專人服務,請撥打本府環境保護局專線 03-3354920 。 |
| 五、 | 檢附旨揭公告及本府環境保護局圖卡各 1 份。 |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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