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10 年 8 月 9 日府衛疾字第 1100192037 號函辦理。 二、考量國內疫情及參酌其他國家之防疫調整經驗,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自本年 7 月 27 日起調降疫情警戒標準至第二級,爰修正旨揭公告規 定。 三、本案附件可逕至本局首頁/肺炎防疫/新型冠狀病毒防疫專 區處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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