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18 日府人給字第 1120222571 號
主旨: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 個人專戶制退撫法施行細則),業經考試院於民國 112 年 7 月 20 日訂定發布,並自 112 年 7 月 1 日施行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2 年 8 月 8 日部退三字第 1125596232 號函辦理,並檢附銓敘部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為配合個人專戶制退撫法施行細則之發布施行,銓敘部請 各人事機構配合事項如下: (一)為協助確認 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究應參加公 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或退撫儲金,請各機關人事人員協 助初任公務人員填寫確認「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任到職公 務人員曾任年資檢核表」。 (二)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為個人專戶制退撫法適 用對象者,奉准育嬰留職停薪者:請協助向當事人說明並填具選擇書,以決定是否繼續 提繳或停止提繳退撫儲金,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2、選擇繼續提繳者,得選擇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 提繳或遞延 3 年按月提繳退撫儲金費用,相關繳納之程 序請依來函規定辦理,如提繳方式變更,當事人應請 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 3、如於遞延提繳之退撫儲金費用尚未繳清前調職,則由 核准其留職停薪之機關通知新調任之服務機關依規定 辦理相關事宜。 4、依法選擇繼續提繳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全額退撫儲金 費用者,仍得自願增加提繳退撫儲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