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7 日府民自字第 1120215100 號 函
主旨:函轉中央選舉委員會有關宣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條文一案,請惠予轉知所 屬廣為宣傳,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 112 年 8 月 2 日中選綜字第 1123050283 號 函辦理。
二、為貫徹掃除黑金、防杜境外勢力、深偽影音介入選舉,建 立優質選舉環境, 112 年 6 月 9 日修正公布之「總統副總統選 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將適用於第 16 任 總統副總統及第 11 屆立法委員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特於 該會網站建置「112 年選罷法修法專區」( https://web. cec.gov.tw/amendment112 ),整理民眾、政黨及候選人、 選務人員應注意規定,並製作修法重點條文內容圖卡,請 協助推廣運用。
三、檢送 112 年選罷法修法重點條文內容圖卡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