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2 日府人考字第 1120205936 號函
主旨:有關銓敘部函復經濟部函詢國立大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 否兼任國營事業獨立董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 112 年 7 月 25 日部法一字第 1125591264 號函副本辦 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4 條第 2 項但書立法目 的,係考量政府為有效管理直接或間接投資之營利事業, 除指派適當人員兼任該等事業之董事、監察人外,得透過 遴薦方式,使帶有官方色彩之董事、監察人得以參與公司 經營。復銓敘部歷來解釋服務法所定「董事」均包含「獨 立董事」,是依現行服務法第 14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公務員 尚非不得擔任獨立董事職務。又該部於服務法修正前對於 公務員不得兼任政府投資營利事業之獨立董事所為之相關 解釋,因與現行服務法規定未盡相符,當停止適用。
三、另依現行服務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 教師經營商業及兼職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教育部另以辦 法定之,爰銓敘部請經濟部逕洽教育部釐清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