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維護特殊教育學生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重申本市各級學校(幼兒園)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22 條規定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6 月 21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20078886 號函辦理。
二、各級學校(幼兒園),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且務必以強化特教資源、人力及無障礙校園環境,不得以無特教資源、人力不足、難以照顧及管教或特教學生名額為由,拒絕學生入學,以維護特殊教育學生之權利。
三、針對特殊需求之家外安置兒少,務必提供適性就學安置及其他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