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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07-07 | 點閱數: 74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5 日桃教人字第 1120062152 號

主旨:函轉有關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補休期限及轉任後 續行補休規定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12 年 6 月 28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24201793 號函辦 理。

二、查依 112 年 1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及各機 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 6 條規定辦理後,公務人員補休假期限 延長至多為 2 年,且遷調後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補休假, 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三、教育部參酌前開公務人員規定並保障教師因轉任不同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校或大專校院之補休權益,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發生得補休事由之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 補休期限及續行補休規範如下: (一)實行補休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 2 年內補休完畢。 (二)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於原服務學校未休畢之補休, 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 

四、另教育部 95 年 12 月 18 日台人(二)字第 0950183665 號函、 107 年 9 月 11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70065148 號函及 112 年 2 月 4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20005956A 號函,與上開規定未 合部分,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五、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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