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9 日桃教政字第 1120046612 號函
主旨:轉知內政部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大陸 地區線上申請須知(下稱申請須知)」,請配合辦理上傳事 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政風處 112 年 5 月 16 日桃政安字第 1120003062 號函 轉內政部 112 年 4 月 28 日內授移字第 1120911130 號函辦理。 相關文號:本局 109 年 3 月 16 日桃教政字第 1090022484 號 函。
二、「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 法」(下稱本辦法)已於 112 年 4 月 26 日修正,旨揭申請須知 配合修正摘要如下: (一)本辦法第 3 條第 4 項增訂「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 人員」,爰申請須知第 2 點適用對象及第 3 點申請事由配 合修正納入是類人員。 (二)為明定變更行程應提出申請及建立公務員返臺通報之完 整 管理機制,爰增訂申請須知第 5 點應備文件含同行團 員名單、第 6 點赴大陸地區行程變更處理方式,及赴陸人 員返臺通報表上傳至「公務人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 統」(下稱線上系統)。
三、請依本辦法第 10 條及申請須知第 6 點規定,配合辦理下列事 項: (一)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人員,應於返臺後 7 個工作日內填具 「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並送交所屬機關政風單位或兼 辦政風業務人員。 (二)各政風單位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應於收到「赴陸人員 返臺通報表」後 7 個工作日內上傳至線上系統 (https://niapsa.immigration.gov.tw/)。 (三)首次使用線上系統須以政府機關單位憑證或組織及團體 憑證登入線上系統進行註冊。
四、檢附「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 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 員赴大陸地區線上申請須知修正規定對照表」及本局 109 年 3 月 16 日桃教政字第 1090022484 號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