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新制年資退撫給與撥付作業 要點」(原名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撥付 新制年資退撫給與作業要點),自 112 年 4 月 30 日修正施 行,請查照。
說明: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 112 年 5 月 2 日台管業一字第 112171806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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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修正「桃園市政府表揚傑出女性公務員實施要點」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