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24 日府人力字第 11200895491 號函 主旨: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第十六點、第二十二點及第十三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及修正對照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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