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102
  • slider image 107
:::

英語每週一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03-13 | 點閱數: 121
主旨: 檢送銓敘部 112 年 3 月 1 日部法一字第 11255416671 號令影本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2 年 3 月 1 日部法一字第 1125541667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 茲以公務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5 條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使公務員一人一職,以專責成,俾能固守職分,避免影響公務之遂行及有礙其職權之行使,其中規範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係基於領證職業之事務具有專業性質,且與公務員身分難以切割,為避免公務員於執行職務之外,另從事領證職業之事務而造成角色混淆,爰規定須有法令依據始得為之,並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
三、 又銓敘部頃接民眾詢問公務員於停(休)職期間得否於民間機構執行服務法第 15 條第 2 項所稱「領證職業」所為之事務,經該部審慎衡酌後,考量停(休)職公務員雖仍具公務員身分,惟已不得執行職務,故不發生從事領證職業造成角色混淆之問題。是公務員依法停(休)職期間得於民間機構任職,上開任職範圍包括服務法第 15 條第 2 項所稱「領證職業」,且毋須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惟各該專業管理法律另有禁止規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且亦不得違反服務法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14 條及第 16 條等相關規定。
四、 銓敘部 84 年 6 月 26 日 84 台中法四字第 1123765 號函、 90 年 7 月 6 日 90 法一字第 2040146 號書函、 91 年 7 月 16 日部法一字第 0912161344 號書函、 96 年 1 月 31 日部法一字第 0962757375 號電子郵件及該部歷次解釋與旨揭令釋未合部分,自 112 年 3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本站消息

  • 教務處
  • 學務處
  • 輔導室
  • 總務處
  • 會計室
  • 人事室
  • 幼兒園
[ more... ]
[ more... ]
[ more... ]
[ more... ]
[ more... ]
[ more... ]

校園行事曆

:::

南興好書推薦專區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劉仲成局長-好書推薦1
《原子習慣》

南興國小金壽梅校長-四月份好書推薦
《山風中的勇氣》


南興國小金壽梅校長-好書推薦
《當種子落地生根時》

南興國小李園斌小市長-好書推薦
《愛罵人的黃金鼠》

會員登入

:::

Google 相簿跑馬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