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旨: | 為維護教職員工生健康及落實校園結核病防治,請貴校落實體檢胸部 X 光異常者追蹤與及早轉介就醫,並通知本府衛生局或轄區內衛生所,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5 年 9 月 2 日臺教國署體字第 1150084170 號函辦理。 |
| 二、 | 適逢開學之際,提醒貴校辦理教職員工生體檢時,倘發現胸部 X 光檢查結果有結核病相關異常情形,請依異常追蹤流程通知個案於 2 週內就醫複診或轉介治療,並將「校園體檢胸部 X 光異常追蹤調查表」提供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俾利辦理後續防疫作為。 |
| 三、 | 檢附異常追蹤流程、校園體檢胸部 X 光異常追蹤調查表各 1 份。 |